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方式,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政策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贷款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防科工局对符合有关条件,使用了中资银行、中央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贷款机构)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建设期贷款利息补贴。

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需要政府支持但不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中编办批准的军工科研院所可以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

第五条 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进行安排,国防科工局重点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条 贴息资金安排按照控制额度、先付后贴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09〕1516号)的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启动项目实施并完成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后向国防科工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明确项目有关背景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申请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以及申请额度,同时应附有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审批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条 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额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资金贷款本金与其合同约定利率及贴息期间内实际占用的天数分摊计算。贷款合同约定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以同期基准利率核算申请贴息额。

项目单位实际支付的利息低于上述利息计算值的,以实际支付利息作为申请贴息额。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收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防科工局予以退回;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国防科工局委托有关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军工基本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四)招投标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贴息资金:

(一)项目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

(二)在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使用自有资金,在实施阶段擅自调整为贷款资金的;

(三)未按照项目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的项目,以及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延长项目建设周期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五)逾期还款导致的利息、加息和罚息。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予以批复,并核定贴息资金额度。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额度、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年限为项目建设期计息年数。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贷款资金的使用与完成情况,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贴息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贴息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防科工局提出调整申请报告,国防科工局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贴息项目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贴息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抄报国防科工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对贴息项目的实施进展、建设成效、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单位、个人对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资金等处罚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批复建设周期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贴息资金损失的,国防科工局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