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节选)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月球探测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指导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竣工验收计划;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负责组织部分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竣工验收计划,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受托验收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负管理责任,组织年度竣工验收计划编报;除军队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外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项目档案单项验收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财务决算、档案等单项验收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组织项目验收前各项准备及验收申请工作。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面检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全面考核项目的投资方向、内容、资产形成情况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

(三)审查生产线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四)核查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增和改造设备仪器的数量及质量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

(五)审查新选址项目的周边环境安全保密状况、防护措施能否满足单位科研生产安全保密需求;

(六)对项目建设效果作出全面评价。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以及设计变更、方案或概算调整批复等相关文件;

(三)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竣工验收计划;

(四)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

(五)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和安装技术标准、规范;

(六)环保、消防、人防、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质量评定、档案等单项验收文件;

(七)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六条 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并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已验收,试验设备满足试验要求,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三)环保、消防、人防、安全设施、职业卫生等满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的要求,并已按规定获得单项验收文件;

(四)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生产准备能够适应项目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完成项目档案单项验收;

(七)火工产品项目取得行业内安全性评价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

(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已完成,并取得财务决算批复文件;

(九)存在的单项验收问题已全部解决。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提出验收申请,编报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二)整理和准备各单项及总体工程资料,组织绘制竣工图;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工程核算,核对设备仪器型号、数量和金额,提出项目总体评价意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配合有关方面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有关工作,负责根据批准的设计核定各项经济指标,分析投资效益;

(四)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安全设施、职业卫生、档案等单项验收手续,取得验收批复文件;

(五)按照批准的设计,检查生产准备、人员配备情况,绘制车间工艺布置图,参加评定工程质量。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准备齐全以下文件资料:

(一)建设依据;

(二)已验收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

(三)环保、消防、人防、安全设施、职业卫生、档案等单项验收意见,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评定意见;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以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五)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时期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其他综合性的图纸资料;

(六)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概况: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建设过程(包括设计施工单位、承发包、招投标、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等;

2.建设完成情况: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情况,设备仪器配备情况,未完工程、多余或尚缺设备情况及处理意见;

3.工程质量情况:建筑工程质量评审结论,设备安装及试车情况;

4.生产准备情况:人员组织、技术资料、工艺装置、动力供应、生产协作、安全技术及运行考核、制度建立、生产能力等情况;

5.财务决算情况:总概算执行情况,节约或超支及原因分析,利用固定资产情况,决算审计情况;

6.单项工程交工和全部工程竣工情况,竣工图整理绘制情况等;

7.综合经济分析:以投资为核心,对项目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考核工程投资效益,并预测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三同时”执行情况和档案验收情况;

9.安全保密情况及新选址项目的周边环境情况、安全保密措施;

10.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1.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12.编制相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全部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计划填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并向国防科工局或受托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配合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开展的各项工作。对项目出现调整等问题可能造成延期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提前开展相关协调、上报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单项工程验收: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者一个车间(实验室)及设备已经按设计及合同要求建成,并具备使用条件时,项目建设单位即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二)全部工程验收:整个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建设单位即可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初验。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设计,检查各项建设内容、指标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核对未完工程;

(三)检查“三同时”的验收情况;

(四)检查重大设计变更和施工质量评定情况;

(五)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检查项目投产后能否满足研制生产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七)检查项目有关设计、批准、专业验收意见等文件资料归档情况及档案验收意见;

(八)检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为:

(一)国防科工局或受托验收组织部门根据年度竣工验收计划,结合项目验收准备情况,制定具体验收工作方案。

(二)国防科工局或受托验收组织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根据项目复杂程度一般下设综合、建安工程、工艺设备、计划财务等验收小组。各小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形成分组验收意见。

(三)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召集会议,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汇报,进行质询;审议分组验收意见,形成现场验收意见,对验收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现场验收提出的有关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国防科工局或受托验收组织部门。

(五)国防科工局或受托验收组织部门审议现场验收意见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后办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或受托验收组织部门在验收工作中发现项目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验收条件的,中止现场验收并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少量非主要子项的土建工程尚未收尾或者设备安装未完,近期又无法全部建成,但不影响全部工程投产使用的项目,也应办理竣工验收。在验收时,对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应按设计留足资金,限期完成。尾工工程完成后,由验收组织部门复验。

第十五条  受托验收组织部门应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并附现场验收意见报国防科工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落实责任制,严格履行责任,确保验收工作按计划实施。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列入年度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原因及推进措施,经国防科工局批准后,适当延期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向国防科工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局对验收工作实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对项目验收工作成效显著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验收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情节轻重对项目建设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安排非型号保障类项目国拨资金、1年内停止审批非型号保障类项目等处罚措施;对项目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验收准备工作存在问题,对验收造成严重影响;

(二)验收进度拖期超过验收计划规定时间1年以上;

(三)擅自调整建设方案;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未按批复的建设目标完成建设;

(六)涉密项目保密管理混乱,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受托验收组织部门在验收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经国防科工局和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国防科工局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暂停委托其组织验收项目,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补助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参照本细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科工计[2011]5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附件2: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