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节选)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国防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除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和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五个阶段。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有保密要求科研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

第九条  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指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用于指导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科研项目规划时间期一般为五年,科研项目指南时间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根据实际需要分科目编制。应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科研项目、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规划由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后发布,科研项目指南由国防科工局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负责适时组织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三章  论证和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划与指南,分类进行论证和审批。原则上应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特定研究需求,国防科工局可发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部署科研项目的论证工作。

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也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审批,但应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审批节点与要求。

在规划与指南或申报通知中已明确立项的科研项目,可直接论证和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的论证,编制科研项目建议书。科研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等。重大项目建议书应附技术成熟度评价报告。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建议书,退回申报单位。

(三)评审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与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批复。国防科工局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商财政部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承研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周期和经费概算等。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国防科工局的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承研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国防科工局。重点论证具体技术方案、主要进度节点和阶段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经费细化测算、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等。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还应进行技术储备、研制风险、投资效益等分析。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与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以及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有关要求的符合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退回申报单位。

(三)评审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等,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批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评审或评估意见,修改完善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国防科工局依据评审或评估意见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承研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方案、研究成果、研究周期、研究经费、任务分工及经费分配等。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上报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提交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诺。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下达科研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明确当年科研任务的目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成果形式、年度经费安排等。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部署编制。国防科工局每年10月底前布置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明确下一年度科研计划的政策、原则、重点和要求。

(二)建议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计划建议。计划建议需列明科研项目名称、类别、研究周期、经费规模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经费、累计完成经费、本次计划申请经费及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等内容。

(三)审批下达。国防科工局对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审批下达科研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申请列入年度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年度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

(二)首次列入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应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

(三)结转安排的科研项目,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指标明确;

(四)承研单位没有受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承研单位应严格遵照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当年6月底之前上报年度计划调整请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审批要求,组织承研单位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批复、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承研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重大事项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科研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议等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直接或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自查等多种方式,对科研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研究周期超过2年(含)的科研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分阶段审批实施的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批复中明确的节点,在研究工作转入下一阶段前,应组织转阶段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将主要分系统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转包、分包单位。招标工作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承研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出现以下情况的,按程序上报国防科工局审批调整。

(一)改变科研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的;

(二)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

(三)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研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6个月以上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

(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二)由于时间推移,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

(四)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

(五)承研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可直接做出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

(一)已列入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

(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

(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四)监督检查中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五)弄虚作假,未在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中如实说明情况;

(六)连续2年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终止和撤销的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停止安排计划科研经费。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承研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科研项目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防科工局核批。科研项目剩余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全部上缴财政部。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规模和项目性质,由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批复的研究周期,结合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编制下达科研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和验收计划。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审计计划和验收计划的有关要求,组织承研单位编制完成验收申请报告,报国防科工局申请验收。不能按期提请验收的,应专题报告国防科工局申请延期。

验收申请报告包括科研工作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科研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经费决算报告,主要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报告,工艺规程、技术标准,相关图纸和数据、软件、样品试验或试用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与研究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科研项目审计管理,直接或委托局属有关中心等单位开展审计。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三)研究成果为实物或软件的,要完成相关测试,有测试报告和测试结论;

(四)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验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批复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研究目标及技术指标的实现情况;

(二)经费使用情况及财务决算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三)研究成果试用(使用)及应用情况;

(四)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

(五)知识产权管理及成果转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科研项目验收评审后办理验收批复。委托验收的科研项目,受托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同意后办理验收批复。

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承研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科研项目严重脱离计划预期的,国防科工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以下问题,国防科工局调减有关部门和单位下一年度科研经费并通报批评。

(一)列入各项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有5个(含5个)以上未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出现3个以上(含3个)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三)出现科研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以下问题,国防科工局将在一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非型号保障科研项目。

(一)列入各项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有2个(含2个)以上未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调整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的;

(三)出现2个以上(含2个)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

(四)出现科研项目被终止的;

(五)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以下问题,国防科工局将在两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非型号保障科研项目。

(一)科研项目重复申请国家科研经费支持的;

(二)中央财政科研经费被挪用的;

(三)擅自终止项目研究,或隐瞒项目实施中重大事故的;

(四)出现科研项目被撤销的。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承研单位拒不执行国防科工局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国防科工局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相关单位可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和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ΟΟ九年三月六日发布的《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