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责任制暂行办法(节选)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根据国家和国防科工局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项目论证与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事项的实施责任、实施管理责任和组织管理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由国防科工局(含原国防科工委)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基础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工程研制项目。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实施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研究任务书(工程研制类项目含转阶段、主要分系统转包与分包的建议);

(二)制定项目研究方案和实施计划,按照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开展研究工作,合理使用经费,保证项目进度;

(三)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四)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及时编制调整方案;

(五)配合做好财务决算审计、验收等工作;

(六)知识产权申报及管理。

第五条  承研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实施管理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负责审查编报项目建议书和研究任务书;

(二)负责审查项目研究方案、实施计划,按要求上报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建议,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三)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协调处理。负责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四)对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及时审查编报项目调整方案;

(五)负责做好财务决算审计、验收等准备工作;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中央直属企业,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是项目组织管理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查、上报项目建议书和研究任务书;

(二)组织审查项目研究方案、实施计划,审查汇总上报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建议,按规定及时申请、拨付项目经费;

(三)组织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问题,每半年向国防科工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四)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及时组织上报或审批调整方案;

(五)组织上报工程研制类项目的转阶段申请;

(六)组织上报项目验收申请,或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国防科工局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承研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对于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实施责任人,国防科工局向有关方面提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建议,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责任人申报的科研项目:

(一)前期工作存在问题,对项目实施造成严重影响;

(二)擅自调整批复内容,重大调整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提出调整建议,造成严重后果;

(三)实施进度拖期超过批复周期1年以上;

(四)未按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对于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实施管理责任人,国防科工局向有关方面提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建议:

(一)未对项目前期论证工作严格审查把关,对项目实施造成严重影响;

(二)未及时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整事项;

(四)3个以上项目实施进度拖期超过批复周期1年以上;

(五)所在单位年度预算执行率低于由国防科工局负责预算分配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平均执行率20%以上;

(六)截留、挤占科研经费;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出现第九条所列事项的,国防科工局对承研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调减相关项目科研经费或暂停受理其他科研项目等处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防科工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承担项目监管职责。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责任情况,按《公务员法》、《国防科工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国防科工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 承研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科研项目责任体系,分解明确责任并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